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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38章 吏治关系天下安(2 / 2)

应该说大明律对于贪墨的规定还是非常详细的,规定了几类不同的贪墨形式,一是官吏受财物类犯罪,包括“官吏受财”、“事后受财”、“私受公侯财物”、“官吏听许人财物”。二是求索、借贷类犯罪,包括“在官求索借贷财物”、“家人求索”。三是官吏因公非法占有财物类,包括“因公擅科敛”、“克留盗贼"等。

还有对于风宪官员犯贪墨,要加重惩处。

而且大明律,依据计赃数量的多寡,规定了轻重有别,分层细致的刑罚幅度。从法条来说,朱载坖认为大明律对于官员贪墨是采取严惩的态度,但是在实际情况上来说,大明律在大明还不如废纸,尤其是这些惩治官吏贪墨的法条,更是无从落实,所以朱载坖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将大明律贯彻下去。

朱载坖为此调整了三法司官员,任命赵文华为刑部尚书、赵贞吉为大理寺卿、王世贞升南京刑部尚书。同时召集高拱、殷士儋和新上任的三法司长官商量怎么加强对于官员贪墨的惩治。

对于如此惩治官员贪污,无论是高拱、殷士儋还是赵文华、赵贞吉,都把目光看向了左都御史葛守礼,因为都察院是大明的监察机关,对于惩治官员贪墨,是都察院应当应分的事情。

葛守礼当然谈了自己的一些想法,但是朱载坖认为这些东西比较虚,朱载坖直接有自己的一些看法,首先就是查账,历来惩治贪墨,查账都是最好的方式,现在朝廷已经逐步在培养算学人才,都察院要担负起审计的职能,户部执掌天下财计,审计天下各布政司、府州县的账目,发现问题直接报送都察院,由该管御史查证之后具名弹劾。

而都察院则负责与六科一道审计户部和其他部门的账目,发现问题,立刻陈奏,当即处置。

在外的巡按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司也是一样的,要给巡按御史配置精通算学的吏员,帮助他们的审计地方的账目,只要发现账目不对,巡按御史可以立即将四品以下的涉案官员直接控制,再具折上奏,对于四品以上的大员,可以直接密疏向朱载坖陈奏此事,由朱载坖直接处理。

同时朱载坖令葛守礼制定追责制度,凡是都察院审计过的账目,经办人都要签名,若是之后被查出有问题,以同罪加二等论处。

朱载坖准备发挥科道的作用,对于都察院的都察院狱,朱载坖也指令葛守礼,在京的官员犯贪墨,一律羁押于都察院狱,只有情节特别重大的时候,才会羁押于诏狱,都察院狱由锦衣卫直接负责管理。

还有就是提刑按察司的官员,他们本来是地方的刑名监察官员,但是现在往往不起作用,朱载坖决定实行连坐,如果官员贪墨被巡按御史查出,提刑按察使司曾经收到线索没有处理,那就以同罪处置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员。

还要增加巡按御史的数量,朱载坖认为现在的御史数量显然是不够的,大明两京一十四省,再加上这么多部院衙门,仅靠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余人,六科给事中不到六十人,显然是不够的,要增加科道的数量,加强对于官员的监察。